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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经评论员 谢欣
11月7日,上交所发布公告,对罗普特(维权)(SH688619,股价:14.04元,市值:26.83亿元)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了纪律处分。罗普特及时任董事长陈延行、时任董事、总经理江文涛等人因虚增营业收入,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交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被上交所予以通报批评。
上交所公告详细介绍了罗普特在2020年和2021年与客户签订的多个供货协议的情况。其中,2020年12月,罗普特就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贵州省都匀市、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等地3个项目与客户签订3份供货协议,合同金额合计2.42亿元。2021年,罗普特及全资子公司罗普特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就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6个项目以及贵州省都匀市项目与客户签订3份供货协议,合同金额合计1.49亿元。
然而,罗普特在确认收入时,相关商品的控制权并未转移至客户,导致其披露的2020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20年、2021年,罗普特通过提前确认上述项目收入,虚增2020年营业收入2.14亿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34.65%,虚增2020年利润总额1.46亿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 81.21%;虚增2021年营业收入1.12亿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15.42%,虚增2021年利润总额2074.74万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20.41%;虚减2022年利润总额7310.09万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绝对值的30.84%。
上交所表示,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证券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以及《上交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等相关规定。
其实,在11月1日,证监会厦门监管局就对罗普特发布了3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样是因为上述违法事实,厦门监管局对罗普特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对陈延行、江文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0万元罚款;对陈碧珠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对余丽梅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对张翔、刘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对林晓月、陈旻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对崔利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罗普特是2021年2月23日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的,多期年报出现虚假记载的事实表明,罗普特及其相关责任人在上市前后都存在严重的财务造假行为,可谓是财务造假的“惯犯”。
罗普特的财务造假行为不仅掩盖了公司的实际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向广大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了错误的市场信息,欺骗了广大的投资者,将导致投资者无法准确判断公司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发展前景等,从而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
更重要的是,罗普特的造假行为还严重挑战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严肃性,严重毁坏了市场诚信基础,严重破坏了市场信心,使得市场参与者对上市公司的信任度降低,对证券市场的信任度降低,从而降低了证券市场的吸引力和活力。
值得注意的是,罗普特已于2023年5月17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监管层对罗普特及其相关责任人的一系列处罚,也体现了对上市公司的严格监管,对财务造假行为予以坚决打击的态度和决心。要从源头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给投资者提供一份干净、真实的财务报表,为投资者决策提供科学依据。要维护证券市场的“三公”原则和法律尊严,让市场参与者敬畏法律和规则,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从而推动证券市场的改革、开放、创新,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和效率,服务实体经济的高质量发展。